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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識多元性別,尊重彼此差異,以開放的心胸平等對待互相信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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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教育部-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,學校應致力於友善環境之提供及維護,使各種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學生,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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