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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識多元性別,尊重彼此差異,以開放的心胸平等對待互相信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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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教育部-修正本部106年7月26日函示教師涉性別事件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

1120926-教育部-臺教學(三)字第1122803970A號函
1120926-教育部-臺教學(三)字第1122803970A號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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