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轉知】教育部-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經申復審議結果「重為決定」,申請人、被害人及行為人倘仍有不服,應再經申復程序,始得提起申訴、訴願等救濟程序案

1120821-教育部臺教學(三)字第1120057724號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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